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充实人才队伍,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编外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均为专业技术岗。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nanjing.gov.cn)、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amr.nanjing.gov.cn)、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http://www.njqi.org.cn/)等网站发布,具体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详见《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2年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强,爱岗敬业;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3月31日以后出生),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
4.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
5.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或普通高校在读非2022届毕业生;
2.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国家或省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程序及要求
1.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网上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16:00,逾期不再受理。请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人力资源部邮箱。邮箱:njzjyzp2021@163.com,发送邮件请以“姓名+应聘岗位名称”命名。网上报名后需拨打电话025-86673817确认报名接收情况。中介机构、猎头公司等社会求职平台发送的邮件将不予接收。
报名提交材料:
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扫描至一个pdf文档中,文档以“姓名+应聘岗位名称”命名。
(1)《考生基本信息表》(详见招聘公告中附件2)。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同时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最迟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尚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2022年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校学习成绩单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2年12月31日)。
(4)在职人员提供各类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离职人员提供离职证明。
(5)相关岗位资格条件中所列经历的佐证材料,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以上材料除报名表外,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报考者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一致,照片要求为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报考者只能选择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需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4日17:00。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资格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陈述申辩。
3.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报名考试费用,招聘岗位均为专业技术岗,开考比例为1:3。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4.防疫信息核查。根据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对考生进行防疫信息核查,具体要求以通知为准。防疫信息核查不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防疫信息核查的考生,视为资格初审不合格,无法进入下一环节。
(二)资格复审
资格初审通过人员,须于2022年4月8日按照电话和邮件通知要求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将电话或邮件通知应聘人员)。
资格复审需携带材料:
1.《考生基本信息表》(于报名系统网站下载打印,手写签名);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22年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4.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
5.国(境)外的学历学位证书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明;
6.部分岗位任职资格中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记录等);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笔试环节,并现场发放准考证。资格复审时,若发现报考人员提供资料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且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对资格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资格复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主管部门通过电话等形式陈述申辩。
(三)考试方式和实施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笔试、面试均为百分制,两项成绩的合格线均为60分。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总成绩。
1.笔试
笔试不指定考试教材,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岗位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定于2022年4月23日举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参加笔试,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未按指定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上公布。
2.面试
面试人选在笔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实际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并由招聘单位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本人。请在笔试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单位通知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由招聘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公开招聘方案组织实施,面试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在招聘单位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并通过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管理协调能力及与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水平,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并于次工作日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公布。
(四)考察、体检
考试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于考察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考察组织单位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体检标准按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公示、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等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招聘考试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招聘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约定试用期。除依法依规解除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合同。拟聘人员应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因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如需递补,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六)有关事项
1.招聘单位对所有报名材料保密。
2.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保持通讯畅通。
3.应聘人员参加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等工作,需按照招聘单位通知执行我市最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四、工作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进行处理。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五、咨询监督
(一)招聘咨询电话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025-86673817
(二)招聘主管部门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25-84648594
(三)招聘监督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025-84648962
本次招聘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2年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2.考生基本信息表
3.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简介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203/t20220307_3311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