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卫人〔2007〕4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14:34:06浏览次数:
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发〔2004〕32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厅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招聘工作程序,提高招聘工作的信度和效度,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发〔2005〕162号)要求,结合厅直单位实施公开招聘的实际工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应届、往届毕业生和流动人员)。
(二)省卫生厅主管的社会团体新进人员(应届、往届毕业生和流动人员)。
二、工作流程
(一)编制招聘计划、招考公告和实施方案。按照我厅通知要求及单位岗位需求,编制招聘计划、招考公告和实施方案。
计划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拟聘用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学历层次、专业名称等);招考对象、范围、方式;拟招人员用工性质(进编或非进编)。
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学历、招聘方式、待遇和专业要求;招聘对象、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聘计划和公告一旦公布,不得改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者要求,违反公告内容招聘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
(二)审核备案。拟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公告、实施方案,编制内的报厅人事处审核,经省人事厅审批后直接发布。编制外的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经审批后的招聘公告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公开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一般应早于报名时间十五天。
(三)考试考核。各单位根据招考公告确定的时间按既定的程序、办法接受报名,审查报考人员资格,并组织人员参加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
考试工作一般可分为笔试和面试。卫生类专业笔试每年按照专业分类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生当年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在当年内有效,可以作为参加报名单位面试的依据。尚未统一组织考试的非卫技人员笔试可由单位申请,经厅人事处同意后自行组织,但要将考试情况报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面试及体检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及笔试成绩必须在省卫生厅网站进行公示。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岗位对体检标准另有要求的,按其标准执行。
确定的拟录用人选应当具有与招聘公告上相关要求一致的条件,符合择优聘用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办理聘用手续。将确定的人选及公开招聘实施情况分别报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厅人事处审核。进编人员将有关材料经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厅人事处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或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在宁厅直属单位非进编人员将有关材料经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厅人事处审核后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宁外直属单位由当地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在宁厅直属单位正式聘用人员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需报送的材料:
1、 在职人员
(1)单位关于调动干部的申请报告(附:《现有人员情况表》);
(2)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
(3)各类证书复印件;
(4)《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
(5)招聘公告;
(6)人事厅增人计划单复印件(非进编人员除外)。
2、 应届毕业生
(1)聘用审核备案表;
(2)毕业生就业协议;
(3)就业推荐表原件;
(4)成绩单原件;
(5)各类证书复印件;
(6)聘用人员情况说明;
(7)《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
(8)招聘公告;
(9)人事厅增人计划单(非进编人员除外)。
(五)招考监督工作
由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开招考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注意事项
以下人员可不参加笔试,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后直接进入面试考核阶段。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从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
(三)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和引进的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的高层次人才;
(四)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此流程未尽事宜,请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发〔2004〕32号)及《关于规范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发〔2005〕162号)执行。
本文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